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014號
CHDV,104,司促,8014,201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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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014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劉羿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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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