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884號
債 權 人 顏玉花即百茂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顏玉花即百茂企業社因與債務人陳志遠即全富傢俱行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顏玉花即百茂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
或為「民國104年6月1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