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8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施慧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零肆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玖佰伍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肆佰貳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叁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
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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