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880號
CHDV,104,司促,7880,2015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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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8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施慧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零肆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玖佰伍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肆佰貳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叁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
  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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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