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850號
債 權 人 晉永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宜靜
上列債權人晉永塑膠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久隆興企業有限公
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晉永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久隆興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
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
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
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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