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729號債 權 人 黃苹瑞上列債權人黃苹瑞因與債務人社團法人中華大正慈善公德會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苹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社團法人中華大正慈善公德會之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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