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729號
CHDV,104,司促,7729,201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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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729號
債 權 人 黃苹瑞
上列債權人黃苹瑞因與債務人社團法人中華大正慈善公德會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苹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社團法人中華大正慈善公德會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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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