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725號債 權 人 楊碧珍上列債權人楊碧珍因與債務人王梓芳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碧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如欲請求利息,請陳明利息起算日及年利率。二、請提出債務人王梓芳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