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724號
債 權 人 晶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貴枝
上列債權人晶輝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謝易哲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晶輝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敘明本件請求項目及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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