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724號
CHDV,104,司促,7724,201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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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724號
債 權 人 晶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貴枝
上列債權人晶輝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謝易哲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晶輝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敘明本件請求項目及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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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