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613號
CHDV,104,司促,7613,2015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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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61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游明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叁佰肆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游明通〈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
  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
  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
  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
  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5年2月16日止
  ,尚結欠新臺幣76507元消費款、新臺幣8,838元循環利息,
  總計新臺幣85345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
  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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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