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607號
債 權 人 黃錦春
代 理 人 柯錦慧
上列債權人黃錦春因與債務人陳綜瞬即陳皇章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黃錦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附表之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年月日?(本票號
碼:CH244034、CH586630)
二、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依據為何?(若主張民法之消費
借貸關係,雙方若未約定利率,則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
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若主張依票據關係請求,則
須釋明狀附本票有無經提示,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
發票日及到期日,且利率若未經載明於票面,依票據法之規
定,法定利率為週年百分之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