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605號
CHDV,104,司促,7605,201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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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605號
債 權 人 蕭莫文
代 理 人 柯錦慧
上列債權人蕭莫文因與債務人王聖颯即長宏金屬企業社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蕭莫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支票(票號:HIA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
  月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支票無特別約定者,利息應按提示日起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然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就本件票款之利息請求利率
  為年息百分之二十,請釋明其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若無依據,請更正請求利率)
三、請提出債務人王聖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提出長宏金屬企業社最新之營利
  事業登記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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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