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二號
原 告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大勇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羅秉成律師
詹惠芬律師
被 告 新崙分裝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竹北市下斗崙四一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新崙交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竹北市下斗崙四一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耿淑穎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十九號公共危險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
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涉有公共危險犯罪嫌疑,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九七號刑事判決後,經被告甲○○上訴,台灣高等法
院刑事庭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十九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
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 翠 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鄭敏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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