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548號
債 權 人 許進福
債 務 人 江樵茂即品威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叁萬叁仟陸佰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7548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退 票 日) │ │
├──┼─────────┼───────────┼───────────┼───────────┤
│001 │103年10月2日 │766,000元 │103年10月2日 │PSA0000000 │
├──┼─────────┼───────────┼───────────┼───────────┤
│002 │103年10月27日 │389,200元 │103年10月27日 │PSA0000000 │
├──┼─────────┼───────────┼───────────┼───────────┤
│003 │103年11月12日 │672,500元 │103年11月12日 │PSA0000000 │
├──┼─────────┼───────────┼───────────┼───────────┤
│004 │103年11月20日 │403,300元 │103年11月20日 │PSA0000000 │
├──┼─────────┼───────────┼───────────┼───────────┤
│005 │103年11月28日 │402,600元 │103年11月28日 │PSA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