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530號
債 權 人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債 務 人 和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愉
債 務 人 蔡璇
一、債務人和誠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肆
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貳佰貳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以及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壹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三、前二項聲明任一債務人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其他債務人
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八、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
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九、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