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530號
CHDV,104,司促,7530,2015070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530號
債 權 人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上列債權人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和誠實業有限
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無證物一(送貨單)、四(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
  請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和誠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呂愉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
  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
  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
  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1/1頁


參考資料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