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45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許宏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參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債務人許宏霖於
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
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
債權:新臺幣179,366元整。(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
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
十五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833元整。(三)延滯期間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
幣179,36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
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
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