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351號債 權 人 陳忠良債 務 人 邱瑞精上列債權人陳忠良因與債務人邱瑞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忠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二、請表明是否欲以背書人為本件債務人?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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