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312號
CHDV,104,司促,7312,201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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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31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何振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
  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
  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零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壹拾捌元之遲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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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