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31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何振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
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
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零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壹拾捌元之遲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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