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845號債 權 人 簡妤蓁上列債權人簡妤蓁因與債務人李彥廷即債務人李明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簡妤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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