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937號
CHDV,103,訴,937,201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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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37號
原   告 許美花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代理人  施婷婕律師
      李春輝律師
被   告 許坤煌
被   告 徐金次
訴訟代理人 徐木坤
被   告 徐金三
      徐松
      徐森秋
      游吉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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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