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46號
上 訴 人 鄧麗華
被 上訴人 隆慶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松喜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4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727,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590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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