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07號
上 訴 人 就是這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博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 上訴人 人生紅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采芳
訴訟代理人 謝新呈
上 訴 人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廣告服務費事件,對於民國104年6月22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4,535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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