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16號
CHDV,103,建,16,2015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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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錡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偉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翊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6,145元,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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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錡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翊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