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百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呂超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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