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1067號
CHDM,104,簡,1067,201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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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政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
偵字第1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政仁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黏有壹元硬幣肆枚之壓克力板壹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之竊盜未遂罪 。被告著手行竊未能得逞,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 減輕其刑。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 月確定,於104年3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先加後減之。爰審 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犯行,仍不知悔改,不思以正當途徑獲 取財物而著手行竊,誠該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佳,並兼衡其係高職畢業學歷,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 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扣案之黏有 1元硬幣4枚之壓克力板1個,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雅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1750號
被 告 楊政仁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員林鎮出水里○○巷00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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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政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4年7月6日17時17 分許,在許煌昇管領之彰化縣鹿港鎮○○里○○路○○巷○ 00號賜福宮內,趁無人看守之際,徒手將黏貼雙面膠之壓克 力板放入香油箱內黏取香油錢,因壓克力板卡在香油箱洞口 ,適為巡邏員警查獲而未得手,並扣得上黏有3張百元鈔( 已發還)及1元硬幣4枚之壓克力板1個。
二、案經許煌昇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楊政仁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許 煌昇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現場 蒐證照片5張、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扣案物品照片1 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之竊盜未遂罪 嫌。扣案之釣錢工具1個(黏有1元硬幣4枚之壓克力板), 係被告所有供其竊盜犯罪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 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檢察官 李毓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楹粢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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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