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4年度,21號
CHDM,104,審交附民,21,201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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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陳煥庭
兼法定代理 陳加勇
人        
原   告 陳柚廷
兼法定代理 陳雅雯
人        
被   告 曾錦定
被   告 金元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華
上列被告曾錦定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26號),
經原告等對被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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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元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