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78號
PTDV,104,訴,178,201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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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8號
原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綱維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蔡慧玲
      張綱維
被   告 高志綸
      王志浩
      鍾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當事人兩 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 ,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二、查本件是因兩造簽訂飛行機師養成訓練契約,原告主張被告 提前離職事涉違約,訴請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來。依該契 約16條規定,該契約所發生之爭議,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法院,原告因而於被告聲明異議(對支付命令)後,具狀 聲請移轉管轄,而被告於104 年4 月24日收受(卷42頁回證 )該聲請狀繕本後,迄未表示意見到院,爰准原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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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