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53號
PTDV,104,補,353,2015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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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思庫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馨蓮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劉韋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恆春鎮公所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4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
6,246 元,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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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思庫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