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49號
PTDV,104,補,349,201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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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林永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華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 萬7,800
元(10126 ×600 ×1/2 =30378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
1,0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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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