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97號
PTDV,104,補,197,201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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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得利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兆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陳弘
晉即豐鉦輪胎行戴毓欽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
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0,
280 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
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
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扣
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8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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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利輪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