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458號
PTDV,104,司票,458,201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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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康又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正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貳件(票號CH590450、CH451932號)。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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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