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445號
PTDV,104,司票,445,201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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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呂妙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萬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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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