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154號
PTDV,104,司拍,154,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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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謝惜慈
相 對 人 博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200 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3 年12月23日,並有利 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 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及本票等為證。
三、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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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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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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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高樹鄉 │泰山│ │288 │建│0 │1 │88.37 │全部 │所有權人林│
│ │ │ │ │ │ │ │ │ │ │ │建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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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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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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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91 │中正路45之5號 │高樹鄉泰山段28│鋼筋混凝土│一層58.50、二層58.50、│陽台6.21、│全部│所有權人博暉建設│
│ │ │ │8地號 │造、三層樓│三層54.11,合計171.11 │屋頂突出物│ │有限公司 │
│ │ │ │ │房 │ │9.5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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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暉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