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4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鉅商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堉全、陳姿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之。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陳堉全、陳姿惠之請求權依據,
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如和解書),並釋明按年息百分
之六請求利息之依據(如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百
分之五)。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堉全、陳姿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