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2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雪芬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曉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狀之原因事實,釋明本件係請求借款或票款?若
係請求借款,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及利息起算日暨利率(如
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
二、請釋明支票提示日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特此裁定。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