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13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十字星遊樂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福生
債 務 人 張麗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伍仟伍佰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十字星遊樂事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1 年7
月20日及101 年11月27日邀其餘相對人張福生、張麗惠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四筆:①新臺幣(下同)1,054,598
元,借款期間自101 年7 月20日起至106 年7 月20日止,每
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利率4.38% 計付
。②新臺幣263,659 元,借款期間自101 年7 月20日起至10
6 年7 月20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4.38% 計付。③新臺幣357,526 元,借款期間自10
1 年11月27日起至104 年11月27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利率2.375 計付。④新臺幣39,717
元,借款期間自101 年11月27日起至104 年11月27日止,每
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2.375 計付。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
立借據為證。
㈡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㈢債務人十字星遊樂事業有限公司應於每月20日及27日繳付本
息,上開借款自104 年4 月2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
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
償,又張福生、張麗惠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
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81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十字星遊樂│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4.38% │
│ │1,054,598 元│事業有限公│月20日 │ │ │
│ │ │司、張福生│ │ │ │
│ │ │、張麗惠 │ │ │ │
├──┼──────┼─────┼──────┼─────┼───────┤
│ 002│新臺幣 │十字星遊樂│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4.38% │
│ │263,659 元 │事業有限公│月20日 │ │ │
│ │ │司、張福生│ │ │ │
│ │ │、張麗惠 │ │ │ │
├──┼──────┼─────┼──────┼─────┼───────┤
│ 003│新臺幣 │十字星遊樂│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2.375% │
│ │357,526 元 │事業有限公│月21日 │ │ │
│ │ │司、張福生│ │ │ │
│ │ │、張麗惠 │ │ │ │
├──┼──────┼─────┼──────┼─────┼───────┤
│ 004│新臺幣 │十字星遊樂│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2.375% │
│ │39,717元 │事業有限公│月21日 │ │ │
│ │ │司、張福生│ │ │ │
│ │ │、張麗惠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日 │ │
├──┼──────┼─────┼──────┼─────┼───────┤
│ 001│新臺幣 │十字星遊樂│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54,598 元│事業有限公│月20日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司、張福生│ │ │百分之10,逾期│
│ │ │、張麗惠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 002│新臺幣 │十字星遊樂│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
│ │263,659 元 │事業有限公│月20日 │ │ │
│ │ │司、張福生│ │ │ 同 上 │
│ │ │、張麗惠 │ │ │ │
├──┼──────┼─────┼──────┼─────┼───────┤
│ 003│新臺幣 │十字星遊樂│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 │
│ │357,526 元 │事業有限公│月21日 │ │ │
│ │ │司、張福生│ │ │ 同 上 │
│ │ │、張麗惠 │ │ │ │
├──┼──────┼─────┼──────┼─────┼───────┤
│ 004│新臺幣 │十字星遊樂│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 │
│ │39,717元 │事業有限公│月21日 │ │ │
│ │ │司、張福生│ │ │ 同 上 │
│ │ │、張麗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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