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003號
PTDV,104,司促,8003,2015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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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0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知識經濟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之。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知識經濟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之請
  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應於補正狀具狀人
  處蓋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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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知識經濟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