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0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知識經濟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之。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知識經濟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之請
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應於補正狀具狀人
處蓋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