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965號
PTDV,104,司促,7965,201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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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9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蔡坤霖
      蔡盟懿
      陳彩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蔡坤霖於民國99年12月至100 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
  蔡盟懿陳彩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791 元,另加計利息與
  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坤霖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蔡盟懿陳彩虹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796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彩虹、蔡│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7,791元 │坤霖、蔡盟│月1日起   │      │       │
│  │    │懿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彩虹、蔡│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791元 │坤霖、蔡盟│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懿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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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