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94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廖妍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肆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廖妍宣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
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0000 )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
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
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104 年8 月31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廖妍宣自102 年09月至104 年03月共消費簽新臺幣(
下同)129,478 元,但於104 年6 月18日後即未按期給付,
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2,641 元
,以上共計新臺幣132,119 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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