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9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媚秋
林相華
洪美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柒佰叁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媚秋於民國93年6 月至98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林
相華、洪美娘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2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28,737 元,另加計利息與
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媚秋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相華、洪美娘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794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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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林相華、林│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28,737元 │媚秋、洪美│月1日 │ │ │
│ │ │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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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相華、林│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
│ │228,737元 │媚秋、洪美│月2日 │ │者依上開利率10%│
│ │ │娘 │ │ │,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 │部分依上開利率20│
│ │ │ │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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