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922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債 務 人 包伍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