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882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翁詩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零陸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伍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
本金帳款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以連續
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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