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8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趙惠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柒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肆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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