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О四號
原 告 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士弘
被 告 甲○○
卡文企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O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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