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732號
PTDV,104,司促,7732,201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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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732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方怡雅
債 務 人 袁春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陸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七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叁佰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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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