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661號
PTDV,104,司促,7661,2015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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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6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黃稚庭即鼎欣開發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長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之。本件經核,依聲請狀合約書內容所載付款辦法規定,尾
  款新臺幣(下同)67,000元於申報通過後交付申報資料及一
  零四年下半年度廢汙水申報費用50,000元,亦於申報完成後
  ,皆以現金支付。故請釋明聲請人已完成申報通過並交付資
  料予債務人之相關證明文件,並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
  67,000元+50,000 元=117,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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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