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631號
PTDV,104,司促,7631,201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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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63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陳清松即陳全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捌佰柒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零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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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