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6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張仁彥
張豐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柒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仁彥於民國95年間邀同債務人張豐鎮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元,約定
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
筆動用,共動用1 筆,合計46,010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
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
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
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
,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
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
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㈡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詎債務人張仁彥自102.10.19 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欄所載
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
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張豐鎮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760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張仁彥、張│自民國104 年│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1.83│
│ │45,479元│豐鎮 │1 月19日起 │6 月1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83│
│ │ │ │6 月1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張仁彥、張│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5,479元│豐鎮 │2 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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