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539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陳國偉
債 務 人 郭佳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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