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474號
PTDV,104,司促,7474,201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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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4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郭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玖仟肆佰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郭素貞於民國88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200,000 元,約定分2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
  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
  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6 月26日止累計26
  ,863元未給付,(其中6,843 元為本金,19,965元為利息,
  5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郭素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6 月26日止累計352,619 元未給付
  ,其中87,657元為消費款;261,362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本件係
  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747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郭素貞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 6,843 元 │     │6 月27日起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陳郭素貞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87,657 元 │     │6 月27日起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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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