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434號
PTDV,104,司促,7434,201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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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43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鵬富
債 務 人 方雪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惟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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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